发布者:李国江|时间:2017年08月25日|9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钱某某2006年以招拍挂方式取得了近0.5平方公里矿区采矿权,2007年前期投入后因遇2008年政府调整矿区,钱的采矿权被并入另一较大矿区,两个采矿证合成一个证,由较大的另一方担任法定代表人,两矿区权利义务依政府主导的整合协议行使。整合后钱某未实际采矿,证照手续由另一方负责。另一方在未通知且未征得钱某同意的情况下,于2009年利用整合换证的机会,同时申请缩小了两个矿区的面积,将钱某的矿区缩小至不足原面积的10%,缩小后与缩小前较大矿区面积相同,并以企业更名为由,将两矿区的采矿权非法转让。负责人携全部转让款离开,并未通知钱某矿权转让的事。2011年,云谋找到钱某,提出要买钱某的矿区,钱某在告知云某自己的矿区已合并整合,手中只有原采矿证的复印件的情况下,云某到国土部门查阅档案后与钱某达成采矿权转让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2013年,云某发现钱某的矿区面积严重缩水,协商不成后于2014年向内蒙古正蓝旗公安部门提出控告,钱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二、律师观点:
接受委托后经会见,详细阅卷,律师认为本案钱某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客观上无欺诈行为,钱某实际上也是受害者,并不构成犯罪。向钱某提出了进行无罪辩护的意见,并征录钱某意见,是否以认罪妥协换取较轻判罚,钱某坚持自己无罪,不接受“控辩交易”。
三、案件结果:
2015年末,本案经正蓝旗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周,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016年三月,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2016年4月,检察公诉机关以正蓝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不起诉。